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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01-10 浏览次数: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六条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科技成果评价)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