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7-24 浏览次数:896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

  第五条 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次贷款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2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三章 贴息要求

  第七条 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利息中,100BP对应的利息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采用“预拨+清算”方式,向银行拨付补贴资金。银行按季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获得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贴息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登记时企业需签订《企业承诺书》(附件1)、《企业告知书》(附件2)、《授权书》(附件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科技成果评价)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

  入驻银行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利息付息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贴息业务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其它要求。各入驻银行为中小企业办理首次贷款业务时,需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文本中明确名义利率、实际利率(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100BP)。各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及时进行报送,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延迟六个月(不含)以上报送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范围。

  第四章 担保费用补助要求

  第十一条 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按照自首笔贷款发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担保贴费。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费用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担保费中,100BP对应的担保费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担保费率低于1%的,不收取担保费)。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一次性担保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担保费用补助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或担保机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企业需签订《企业承诺书》(附件1)、《企业告知书》(附件2)、《授权书》(附件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和担保机构完成贷款审批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驻担保机构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担保费率、担保时限、担保费等信息补充完善,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入驻担保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担保费率付费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担保费用补贴汇总表(附件5),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其它要求。各入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办理首次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时,需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文本中明确名义费率、实际费率(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100BP)。各入驻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业务报送,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延迟六个月(不含)以上报送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范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部门分工。首贷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和申请,制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等相关工作。

  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对贷款服务中心开展政策宣传、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运维管理、与北京银保监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等相关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入驻担保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对入驻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督促整改。

  北京银保监局负责牵头开展首贷户拓展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并积极向贷款服务中心引流,对入驻银行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督促整改,与市政务服务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工作,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持续推进落实已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首贷补贴政策落地实施的行动方案》。科技成果评价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企业清单配合开展拟贴息企业首次贷款核验工作,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检查制度。驻场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6)、《诚信履诺告知书》(附件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北京融资担保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每年度抽取部分贷款和担保业务的合同与凭证,对企业贷款、放款还款、付息付费等信息与汇总表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延迟、缺漏、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由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提示和督促整改;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实际放款的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在此期间已支付的利息或担保费中,100bp对应部分由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企业告知书

  3、授权书

  4、首贷贴息业务汇总表(参考样式)

  5、首贷担保费用补贴汇总表(参考样式)

  6、承诺书(银行版)

  7、承诺书(融资担保机构版)

  8、诚信履诺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