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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10-19 浏览次数:1304

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启动实施以来,已认定两批共38个 “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中心实际运行均已超过4年时间。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要求,决定对各中心开展建设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与目的

  评估对象为前期认定的全部38个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1)。评估目的是了解掌握各中心发展规划落实、协同创新成效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

  二、评估原则和重点

  评估坚持“注重实效、依靠专家、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以各中心协同创新代表性成果、重要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等为评价要素,重点评估各中心在考核指标完成度、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学科与团队建设、协同增效与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情况、贡献与影响、资金管理与使用等内容。

  三、评估工作安排

  评估工作委托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分为牵头高校自评估、现场考察两个阶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具体安排如下:

  1.自评估。各中心牵头高校自收到本通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根据评估的目的和重点,认真组织完成各自牵头中心的自评估工作,并报送《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估报告》(附件2)。

  2.现场考察。2018年11月上旬开始组织专家到牵头高校对各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听取汇报、举行座谈和考察现场等环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评估工作要求

  1.各牵头高校及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本校评估工作联系人。做好各协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落实好评估工作各环节的任务要求。

  2.各牵头高校及中心要按照评估的目的和重点,在对中心认定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机制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重大任务承担、重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科技成果评价)准确规范、简明扼要地填报《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估报告》。

  3.请各牵头高校将各中心《发展规划》(纸质版1份)、《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的光盘于2018年10月29日前报送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科四路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107室,邮编:100081)。

  教育部科技司联系人:余玉龙、何立芳,联系电话:010-66096358、010-66097506;

  教育部社科司联系人:段洪波,联系电话:010-66096509;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联系人:高晴、张保国、柳春,联系电话:010-62162721、010-62167591、010-62167191。

  附件:1.协同创新中心评估名单.docx

  2.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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