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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09 浏览次数:1058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2.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动态调整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成果评价)对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北京标准。

  3.实行代表作评审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参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利、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软件著作、技术标准规范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端领军人才研究员直通车评审制度。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等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

  2.建立高层次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技术难题、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经认定的本市战略科技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可按规定自主推荐参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开通业绩突出人才申报渠道。

  3.畅通基层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成果与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行分类管理模式

  1.推行科研机构和高校职称自主评聘。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评审的科研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

  2.实行社会化职称评价。进一步畅通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性质单位中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除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科研人员外,其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行“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职称评价。对于通过社会化取得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3.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科技成果评价)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或自主评聘单位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于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取消评审权的处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委负责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相关政策,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本专业、本单位的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核发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附件: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